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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名醫找「二個證人」,請妻子簽字離婚再去辦登記...忽略三要件,非但離婚不成還虧很大

提要

婚不能這樣離,弄錯離婚三要件,虧很大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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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985字

作者 蘇家宏律師

先前媒體爆出三軍總醫院骨科名醫跟妻子離婚糾紛,丈夫拿出已經準備好的離婚協議書,上面丈夫以及兩位證人都簽名,請妻子簽字離婚…。

律師不討論名醫夫妻的家務事。但要提醒大家,如果夫妻一方準備好離婚協議書(上面已經有證人簽名),兩人私下簽名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未來這個離婚可能是無效的喔!

離婚三大要件,不是離婚、夫妻財產、監護權(這三項是主要內容)而是:

1.離婚真意(書面離婚)

夫妻必需是在自由的意識下,共同決定離婚。如果雙方內心沒有離婚,而簽署離婚協議書去辦離婚登記,將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法院常有的實務案例:先生向太太表示,生意失敗會被地下錢莊討債,要太太假裝配合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後,太太才發現先生是因為有小三才騙太太離婚,太太不甘被騙,太太寧可向檢察官自首,承認辦理假離婚,被認定有罪(但因自首減刑,通常頂判多罰錢),一方面主張離婚無效,如果太太保留確實證據,例如雙方LINE的紀錄或錄音,法院也會因此判離婚無效。

2.證人見證

夫妻離婚協議的簽定,必需要有兩位證人『親自見聞』夫妻離婚的意思,簡單的來說:兩位證人必需要聽到丈夫、妻子兩個人表達離婚的意思才可以。如果證人根本沒有親自見聞,只是聽其中一方轉述,或根本沒有看到雙方,就在離婚證書上簽名,這樣的離婚見證是無效的。

之前有許多案例,丈夫找了『專業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之後在去找太太離婚,兩人才在家中,把夫、妻兩人的簽名簽上,再去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妻子(或丈夫)反悔,向法院提告確認離婚無效,法院將傳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由於證人表示並沒有接觸到太太,更沒有聽到太太離婚的意思,或親眼看到他簽名,法院就會判決這個離婚『無效』,雙方恢復夫妻登記。

3.離婚登記

夫妻簽妥離婚協議書就必需『親自』攜帶本人身分證以及戶口名簿,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辦完後婚姻關係才消滅。如果夫妻雙方簽署有效的離婚協議書(也有兩位合法證人),其中一人之後反悔,可不可以不去辦登記?對方可否『只』拿這份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要求對方離婚?

答案是:就算簽好離婚協議書,沒有去戶政辦登記,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法院不會因有雙方有簽署離婚協議書就判離婚的。

婚姻如果有裂痕,要懂得用『法律』解決,不是要你對簿公堂,而是依照法律的程序,大家心平氣和溝通,才能找出對於雙方『最佳利益』的方案。

本文由《恩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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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致力推廣「人平安,享財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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