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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複保險總賠償 標的價值為限

本文共3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李秉豪/台北報導

複保險依據保險法35條解釋,為要保人針對同一個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簡而言之,便是針對同一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簽訂保單,根據保險法約定,複保險並不違法,不過在簽完第一張保險契約之後,後續都應告知其他保險公司目前已有保險及保險金額供其評估,相關規定主要針對產險,壽險並不需要主動告知。

而複保險在意外發生後,保險法38條規定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全部價值,根據所保金額比例分擔。不過為防止出現透過保險標的毀損而獲利的情況發生,保險法38條也明訂,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舉例而言,甲在盡告知義務的前提下,同時投保二家保險公司的住宅火險,即使總保費金額超過住宅的價值,也不會取得超出住宅價值的理賠。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複保險指同一保險標的簽訂多張保單,並不一定會是超額保險,也可能出現數張保單的總保險金額依然低於保險標的價值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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