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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不便險 旅程取消、更改符條件才賠

本文共749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

國內保險業者承保的旅遊不便險,如果涵蓋旅程取消、旅程更改保險,保險業者指出,一般主要保障包括被保險人或配偶等因死亡或病危,或因罷工因素造成班次取消等影響旅程取消保障,如果是旅行社收錢不出團或丟包旅客,屬於債務不履行,金管會指出,國內目前並沒有針對債務不履約提供旅客賠償損失的保險。

以旅程取消保險而言,保障被範圍是針對被保險人在海外旅行期間開始之前,因故取消產生的費用。以富邦產旅程取消險為例,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在海外旅程開始之前七日到海外旅遊期間開始之前,受到四大原因,而必須取消預定行程,產生無法取回的預繳團費等等損失,被保險人可以申請出險。

第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第二、被保險人於國內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其受僱人罷工,導致原本預定搭乘班次取消或延誤達24小時,或是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第四、被保險人境內住居所的建築物,以及置存於其內動產,受到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25萬元者。

至於旅程更改險的保障內容,以富邦產為例,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在海外旅遊期間,因四大原因造成必須更改旅程,而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支出,包括:一、遇到預定好的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的受僱人罷工等;第二,居住於國內境內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三、此趟旅程使用的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金管會指出,國內目前並沒有針對債務不履約提供旅客賠償損失的保險,旅客所購買的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假設遇到旅行社丟包旅客,屬於債務不履行,已列在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的不保範圍內,被保險人無法因為旅行社收錢後不出團,不履行其債務約定,而申請出險,建議國人在旅遊前要慎選旅行社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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