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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頻道/新創公司要找到企業價值

本文共1195字

經濟日報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新創」近年來成為顯學,除了經濟部對於補助研發技術設有新創專章、固定設置衍生公司補助外,政府各級機關、大學也均設有各式計畫給予補助,國際上簽訂的「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更訂有中小企業新創專章,連經濟部所屬中小企業處近日也改名為「中小企業暨新創署」,可見其熱門程度。

不過,所謂「新創」究竟代表什麼含義?有什麼必要成為舉世追逐的議題?

稱為「新創」公司,絕不是僅因為它是新創立的公司,而是因為它「創新」以及對於「科技」的利用。創新通常必然伴隨著新科技以及網路科技的運用,也多半同時執行各類數據(包括個人資料)的收集,因而無論是挑戰任何行業的新創公司,理論上一旦營運上軌道後都將較老牌企業更有效率,最終新創公司本身價值也就看漲。因此凡是優秀有潛力突圍的新創,一定會受到資本的追捧、政府的鼓勵。

資本的追捧原因通常來自於對獲利的追求,這低買高賣的邏輯不難理解,但政府的鼓勵支持,則是因為所屬國民的個人資料與數據若都被他國新創企業所收集,則國防、經濟力量必然受到影響。因此在關鍵的產業及領域上,絕對必須控制及擁有本國的影響力。

舉個例子,巷口新開的銀髮醫療器材賣店,雖也是以公司制度經營,但因為並沒有創新因子,因此充其量也只是個新公司而已。

反之,若新公司是以銀髮助行器材研發為題而設立,或以銀髮失智症的治療系統為標的,則一旦研發、銷售上軌道時,其公司價值便會非常有想像空間。

從國家層次來說,倘若某本國公司能夠掌握國際上多數銀髮人口的健康狀態,則對於國家利益也將非同小可。總之,由於新創幾乎是創新科技的代表,在未來國際社會發展上,新創的興衰,有時更可能代表國力興衰。

新創公司就是要創新,無論其創新是針對「技術」、「產品」、「商業模式」,都無可避免的要與已經占據市場的老牌企業競爭。例如技術創新者,試圖在車輛市場中以馬達取代內燃機;例如產品創新者,能將類似的商品透過加上連網、外型、使用者體驗等優秀工業設計讓消費者更願意買單;又例如商業模式創新者,能將類似的產品透過不同的銷售法,綁定消費者以獲取對企業長期最大的利潤。

挑戰者若非能夠創新,不可能從其他已經具有知名度的老字號企業手上搶下任何市場;挑戰者若沒有創新,消費者何必冒風險嘗試新品牌?而挑戰者若只思考比低價,又如何比得過家底雄厚的殷商?

在台灣,由於長期以來產業模式囿於製造業、代工業的思維,因此對於「創新」的定義常常只認同技術上的發明才是創新,其他的則不認為是創新。實則,從企業運營的角度思考,除了在底層「製造科技」上的創新應用,新科技在「產品」層次上的應用,乃至於「商業模式」上的應用,更能創造價值,必須加足馬力。

例如,台灣企業除了必然要具備「製造機器人」之外,如何將技術落實成消費者真心喜愛的「產品」、品牌,甚至形成無法取代之生態系,最終能透過銷售本體、銷售耗材、銷售軟體訂閱的各種「商業模式」,創造穩定利潤,形成企業價值,這才是企業經營的最終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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