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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頻道/新創專章 還有優化空間

法務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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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1385字

經濟日報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為因應全球鼓勵新創產業的趨勢,經濟部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增訂「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專章(新創專章),讓科專補助計畫的成果可以從學界走入市場與投資人對接,實現技術的商品化。

為鼓勵研發團隊勇於加入衍生新創公司,新創專章祭出獎勵方案,要求執行單位得以技術作價設立新創公司並擔任發起人,且至少應分配三成以上的新創公司股權,給加入的同仁作為激勵。此外,經濟部也可調降符合條件的執行單位上繳收入的比率,促進執行機構參與意願。而執行單位在將股權分配給研發團隊同仁時,也可以配合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申請延緩課稅,解除同仁還沒有賺到錢就因無償取得股份,要先繳納所得稅的困境。

同時,當員工持續持有股份「滿兩年」後進行轉讓時,更可依法在「轉讓時價」和「取得時價」之間擇定較低的價格課徵所得稅。

新創專章相關獎勵規範可謂思考周到,值得讚揚。不過,以投資實務之眼光觀之,仍有二個值得優化之處:

一、就適用新創專章的主體而言,僅限於經濟部委託或補助執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範圍若能擴大適用到非營利研究機構(無論是否受經濟部委託或補助),勢必可以刺激更多研發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刺激新興科技產業發展。

二、依專章所設立的衍生新創企業,其內部股權比例,經營團隊持股只有30%左右,從潛在投資人的眼光觀察,與普通已完成種子輪募資後的新創公司相比,衍生新創經營團隊之持股比例明顯過低(一般新創企業於種子輪增資後經營團隊持股比率約在50%至70%間),勢必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意願。

應該設計某種機制能透過後續股權處分來調整經營團隊的持股比例(例如專章現有的簡易處分制度),始能增加後續募資成功機會,否則衍生新創也可能因此止步於A輪募資之前。

舉例說明,某科技大學A教授受經濟部補助進行AI晶片研究,前後歷經數個案子合計補助了3,000萬元,A教授與科技大學協商成立新創公司,將該技術商品化。校方依照新創專章申請設立新創公司擔任發起人,並以AI晶片技術作價新台幣3,000萬設立新創公司,取得100%新創公司股份,同時承諾分配30%股權給A教授團隊,此時校方應將10%新創公司股份繳庫,最終新創公司的持股比率應為:10%歸政府所有、60%歸科技大學所有、30%歸研發團隊所有。

其中A教授團隊在取得30%股權時,可以申請緩課無須立即繳稅,且當其持股滿兩年後再轉讓時,又可在「轉讓時價」和「取得時價」間選擇較低價格課徵所得稅。

唯此時,該衍生新創公司實際上並無營運現金,勢必需要對外募集投資人現金增資,此時從投資人觀點來看,相較於其他新創企業,多半會認為衍生新創中創辦團隊的持股比例太低,遑論募資完成後經營團隊持股將會再次被稀釋,因此對於投資將會十分猶豫,形成衍生新創發展障礙。

若依據簡易轉讓規定,經營團隊於「現金增資時」有意向執行單位購入股權,其價格以面額為之雖十分合理,但要達成一般新創企業的比例,至少應購入20%至40%股權,按股份面額即約600至1,200萬元(一般來說新創企業增資以溢價發行為常態,因此金額甚至倍數於此),未必是經營團隊所能負擔,簡易發行的美意恐將落空。

新創專章上路,整體上確實有助學界與業界接軌,但仍有持續優化的空間,例如執行單位的資格限制,以及新創團隊優先購買執行單位股份的單價認定,都可以再考慮適度放寬標準,讓立法目的達成機率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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