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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多面向健全網路環境

本文共1250字

經濟日報 陳俞廷

歐盟於2000年發布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就數位服務相關業者之責任進行規定,但管理模式上較為寬鬆,提供網路連線、資訊緩存或儲存等服務之資訊社會服務提供者(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 provider),只要未介入其傳輸或存取之資訊,並履行通知取下等義務,即不須就其傳輸之資訊內容負擔相關責任。

而在該指令正式施行後,歐盟執委會於2003年就施行情況進行首次評估,觀察到相關訴訟有減少之趨勢;於2011年至2012年進行第二次評估時,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指令建構了健全的原則與架構,但就通知取下的執行部分應有所改善。

而在2016年至2017年進行第三次評估時,發現網路平台重要性日益增加,且將影響歐盟統合區域資源、建構一致性法規範,故歐盟欲針對實務情況調整規範,推動境內對非法內容之共同監管,並就電子商務指令不明確處提供更詳盡之指導,尤其針對通知取下義務所生之通知方式、程序等爭議,以及業者傾向刪除內容以避免相關責任而影響使用言論自由等問題 。

另外,歐盟於2019年6月通過並施行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就社群網路平台透過使用者上傳之非法內容之獲利方式進行遏止,該指令中新增資訊社會服務提供之種類,包含線上內容共享服務提供者(online content sharing service providers),規定達到一定規模之該類業者,應就其使用者上傳未經授權之內容,積極取得著作權等相關權利人之授權,若已盡力仍無法取得授權,則應確保他人無法再次取得未經授權內容,並履行通知取下之義務。而根據該指令規定,可發現歐盟已開始逐漸強化數位服務相關業者之責任。

而後考量數位服務持續存在非法內容之問題,為保障歐盟境內數位服務提供者之權益,故歐盟欲建構更明確、透明數位服務提供者責任架構。歐盟於2022年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除就連線服務、資訊儲存等服務提供者,賦予積極義務,更加落實通知取下義務,以遏止不法內容。

另考量內容審查措施對言論自由之影響,要求業者亦應同時強化資訊揭露,連線服務、資訊儲存等服務提供者,須每年就其內容審查措施發布透明度報告;每個月向歐盟境內超過數億使用者提供服務之超大型網路平台,則需每半年發布透明度報告,且須定期進行風險評估,並應自費請獨立公正之獨立機關就其是否遵循網路平台相關異議進行審查。

從這些歐盟數位服務相關指令規定可以得知,歐盟透過積極賦予數位服務業者相關義務,建立更安全之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但這些措施將增加數位服務提供成本,因此建議欲提供歐盟境內使用者相關數位服務之業者,除歐盟排除免負擔義務之小規模業者外,應將上開義務納入其經營成本考量,配合調整經營模式,以利其就歐盟建立更加長遠之商業發展。(作者是商業發展研究院商業發展與策略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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