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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在106年4月買進一塊地,找人蓋房子,以王先生為起造人,房子登記王先生名下。王太太過世,土地由三個女兒繼承。111年5月房地一併出售。房屋交易所得151.3萬元,王先生主張「自地自建」,中區國稅局卻說這不是,適用稅率由20%改為35%。
王先生一家特地把售出的過戶時間安排在「持有滿五年」後,沒想到還是失算了。國稅局官員說,王先生的地、王先生的房,持有期間就可以從買地時算;王太太的地、王先生的房,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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