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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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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今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徵收期間從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財稅局指出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2023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財稅局舉例,陳先生將土地賣給王小姐,並在2023年9月1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登載為陳先生,該筆土地今年度地價稅由陳先生負責繳納;但如果在2023年8月25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王小姐才剛取得土地,但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已登載為王小姐,因此這筆土地今年度地價稅則應由王小姐負責繳納。

另外,稅務局表示,就算買賣雙方若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但因為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的約定,無法因此變更納稅義務人,稅務局局仍會以納稅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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