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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通過「打詐新四法」 法界:前端堵詐,後端懲詐是解方

行政院會通過「打詐新四法」,行政院長陳健仁(左二)和副院長鄭文燦(右二)親自出席記者會表達對打詐的重視。 記者邱德祥/攝影
行政院會通過「打詐新四法」,行政院長陳健仁(左二)和副院長鄭文燦(右二)親自出席記者會表達對打詐的重視。 記者邱德祥/攝影

本文共902字

聯合報 記者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今通過集結內政部、金管會、數位部等跨部會的「打詐新四法」,送立法院審議。法界人士認為,本次修法立意良善,成效仍待實際運作才知道,而行政機關在前端遏阻詐騙資訊傳播,法院於後端給予犯罪者適當之刑,是打詐解方。

行政院今送立法院審議的打詐新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不言而喻,此次修法是為了打詐。四法草案著眼於:加重詐騙犯刑責、要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必須辦理登記或登錄、執法機關可有條件使用科技偵查工具、以及明定建置網路流量紀錄留存等面向。

為何國內涉嫌詐騙者再犯率高?從事詐欺犯罪者有年輕化趨勢?法界人士觀察,主因是詐騙好賺,犯罪成本過低,法院裁定的應執行刑短,犯罪者也有機會假釋,出獄後仍是一條好漢,再回歸老本行,詐騙犯罪,生生不息。

「追溯犯罪需要成本,當罪證確鑿時,法院就應該給予適當之刑,而非輕輕放下,否則毫無嚇阻力。」法界人士說,舉例而言,檢警偵辦車手案,蒐集證據,案件經起訴,交由法院審理,法院也認定被告有罪,卻常輕判。

法界人士表示,實務面問題並非刑度不足、不夠用,而是法院裁量的應執行刑偏低。行政院及司法院等單位,應重視法院定應執行刑的問題。

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法界人士說,檢警也需要科技偵查工具辦案,時至今日,若要求警察僅能以跟監等傳統方式辦案,並不合理。我國對M化車、GPS定位及熱顯像儀等可有條件使用的規範,已經比德國和美國遲了許久。

此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或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以25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法界人士表示,網路上的投資廣告氾濫,不少民眾相信廣告,加入假投資社團受騙。近年,國內每年詐欺金額約達70億至80億,近一半均源於假投資詐騙,因此設立法律代表的目的並非牽制自由,而是若廣告出事,則可循線找到相關代表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分修正條文,明定建置網路流量紀錄留存系統及調閱事項,執法機關可藉此分析案件網路資料等線索,法界人士表示,這次修法是寬嚴並濟的規範,實務上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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