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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手法不當!兩美容業者各遭公平會罰40萬與80萬

本文共88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公平會8日宣布,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40萬元及80萬元罰鍰。

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臺南、高雄、屏東及臺東等地區的大批發賣場設置「嘉貝雅化妝品」專櫃(原名:綺姵登化妝品),並以贈送試用包、優惠體驗券為由,邀約賣場裡的消費者到專櫃試用產品,並進一步邀請消費者體驗做臉服務。

公平會調查發現,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消費者體驗過程中,以聊天方式詢問消費者經濟能力,推銷每月數千元等不同價位之護膚方案。業者推銷說詞讓消費者誤以為銷售產品包括做臉服務,但實際上業者銷售的是保養品,美容服務是免費贈送,而所謂每個月數千元的方案是向融資公司申請分期付款,且推銷過程消費者多為求脫身才勉為答應。

當消費者同意購買後,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又以各種理由引導拆封商品,到日後消費者要求解約退費時,兩家業者就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另外,申請分期付款的消費者,即使已向業者要求解約,在條件未談妥前仍無法拒絕支付款項。

歸結兩家業者的行銷手法,第一,在消費者接受做臉服務時,以煩擾方式迫使消費者在倉促、輕率、感受壓力、無暇思考情形下作成交易決定;第二,隱匿交易標的為商品之重要交易資訊,誤導銷售商品包括做臉服務;第三,勸誘消費者申請分期付款,而實際交由融資公司執行,並因簽署本票而讓消費者承擔票據法律責任;第四,採取不當拆封產品之手法,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

這些手法屬計畫性及步驟性之不當銷售行為,且經了解,近年已有30多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顯然不是個案,該行銷手法已對美容商品及相關服務市場產生負面影響,而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令其等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呼籲,美容業者應本於誠信精神,勿採取不當行銷手法,以避免觸法。另外,公平會也提醒,民眾若遇美容業者招攬推銷,務必先向業者問清楚銷售內容為何,計價與付款方式、退貨退費標準等重要交易事項,並仔細瞭解契約內容,衡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後再購買使用,切勿一時衝動或為求脫身而簽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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