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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律師
根據各地方檢察署的統計,每年偵查終結案件前三名都有詐欺罪。
以臺北地檢署來說,從2019 年到2022 年,每年偵查終結案件數最多的是詐欺罪,而且還逐年成長,甚至2022 年詐欺件數是2019年二倍多。
詐欺罪裡頭,不少人是因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而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如果提供帳戶的人,還提供帳戶可能會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還可能會成立洗錢幫助犯。
我每次去刑事庭旁聽,幾乎每庭都可以旁聽到這種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案件。對於刑事庭法官來說,審理此類詐欺罪幫助犯的案件,是日常。
奇妙的是,不管是旁聽還是看判決,因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而被起訴的被告,上了法庭的答辯大同小異。
最常出現的,就是被告表示沒有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之所以會利用自己的帳戶,是因為自己提款卡掉了,恰好被詐騙集團撿到拿去用。
如果法官進一步質疑詐騙集團只撿到提款卡,怎麼有辦法領錢?被告多半會說因為自己習慣將密碼與提款卡放在一起,或者說自己是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
另一種常見的答辯是,有朋友要做生意或設立公司,和自己借帳戶去使用,不知道為何帳戶會流到詐騙集團手中。
如果法官進一步問該位朋友姓名,被告往往說只知道外號而不知道本名,或是不知道朋友聯絡方式或住哪裡。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的《法官的日常:原來法官這樣想,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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