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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打詐專法 納避風港條款金融業防詐免責

本文共1291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9日電

銀行配合打詐,常憂心抵觸銀行法保密義務,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訂有「避風港條款」,金融機構及幣商執行防詐將免除應保密義務,對客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讓業者可無後顧之憂,全力阻詐。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金管會配合行政院研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擊詐欺犯罪專法),其中有7條條文涉及金管會所轄機構,賦予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業者明確法源,負起打詐責任。

首先,打詐專法明定規範主體涵蓋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業者。其次,明定業者應善盡防詐作為,包括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加強控管措施,例如暫停交易功能、甚至拒絕往來等;建立同業照會機制,讓業者可掌握更充分資訊以遏阻人頭帳戶。

童政彰表示,過去曾發生一名老奶奶遭詐團話術欺騙,陸續至4家銀行臨櫃設定約轉帳號,並遵從歹徒教戰,聲稱約定轉入帳戶為自己孫子。

童政彰說,其中一家銀行行員感覺有異,致電詢問該約定轉入帳號銀行,發現該帳戶所有人年紀已高,不可能為老奶奶孫子,及時攔阻這起詐騙。另3家銀行則因顧慮客戶保護機制,未敢打同業照會電話。

童政彰進一步指出,金管會認為,同業照會機制在阻詐過程相當關鍵,必須在法律明確賦予業者可照會同業權力,且受照會者應提供資訊,因此納入打詐專法中。

第3,銀行法授權訂定的行政規則「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中的通報機制,此次明確訂於打詐專法中,讓法律依據更明確。

童政彰說,當有被害人通報,警察機關通知銀行將某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可凍結該帳戶所有交易功能,但實際上現在多數問題都發生在第2類帳戶,即尚未有被害人通報,但帳戶卻有可疑異常情事。

舉例而言,銀行透過臨櫃關懷成功阻詐的同時,亦可得知原先客戶想設定的約定轉入帳戶相當可疑,但因成功阻詐,並未有被害人出現,警察機關無法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打詐專法因此明定,金融機構及幣商應保存客戶往來資料及交易紀錄,若發現可疑情事,即使沒有被害人出現,可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就手邊事證,應通知業者予以控管或解除控管。

第4,打詐專法明定金融機構及幣商應配合執法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即時圈存非法款項,建立即時金警聯防機制;第5是明定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的返還程序,金融機構及幣商可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第6,銀行投入打詐,不時面對不理性客訴或詐團威脅風險,在執法機關調閱資料過程,銀行也要再三確認是否抵觸銀行法第48條保密義務,在協助警方凍結帳戶過程,亦可能有第三方出面主張為商業糾紛,對銀行凍結帳戶行為求償等。

打詐專法因此特別訂定「免除保密義務及避風港條款」,明定業者執行防詐工作免除應保守秘密義務,對客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讓業者可全心投入打詐。

第7,若金融機構及幣商未落實打詐專法規定,例如未提供照會者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金管會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罰鍰乘5倍,金管會可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按次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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