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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新建物設光電入法 國際有先例台灣非首創

本文共484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4日電

網紅「館長」陳之漢指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新建物設置光電為貪汙。經濟部今天發布新聞稿嚴正駁斥貪汙說法指出,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德國柏林、日本東京已將建物設置光電入法,台灣並非首創,更非圖利特定廠商及貪汙。

立法院會今年5月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經濟部今天說明,在新建建物規劃設計時將光電納入建築設計中,有助提升結構安全及美觀,且一次施工可降低設置成本,並可提供建物頂層隔熱、防水等效益;而透過設置光電,可優先提供公共設施,例如照明及水塔馬達等基本民生系統用電,餘電賣給台電,收益歸社區。

經濟部指出,初期並非所有新建建築物屋頂都要設置,目前草案規劃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才需強制設置光電,類似用電大戶應使用一定比例綠電的精神進行規範,並且針對建物受光條件不足及其他特殊情形經過審核後可免除設置。

經濟部強調,因應劇烈極端氣候頻率升高,國際淨零碳排潮流已是趨勢,台灣已規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一同為地球盡一份心力,減緩氣候變遷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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