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媽媽年付百萬幫兒女買儲蓄險,竟遭國稅局要求補繳76萬?這類保單受益人不宜換成小孩!

提要

儲蓄型保單,受益人不能隨你高興填,不然國稅局會找上門。/喜歡嗎?送給你──贈與稅篇 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不妥<保險課徵贈與稅>

圖片來源:pixabay
圖片來源:pixabay

本文共2002字

任性出版 節稅的布局

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不妥

李媽媽有一對兒女,她幫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買了1張6年期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萬,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年期滿各可領回300萬。

李媽媽原本想用這筆費用作為兒女出國的留學經費,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38萬,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倍,總共連補帶罰,補繳76萬。

為什麼會這樣?李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20萬,我每年才付100萬!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各收到的300萬,才是所謂的贈與,由於金額已超過張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因此將超出的380萬(300萬×2—220萬)課以10%贈與稅38萬。

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相信知道這項基本觀念後,對於保險規劃是否會涉及贈與稅,便不難理解。接下來,我用以下3種情形分別說明是否要繳贈與稅:

1.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投保時,因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買保險,便情商配偶當「被保險人」。又因保單滿期時能領回一筆錢,又把「受益人」寫給兒子,正好可以當作兒子的第一桶金。像這種「要保人」為自己,「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人的隨性安排,未來要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林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一張有還本金的保單,受益人寫兒子大林。之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原因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要被課徵贈與稅。這是怎麼一回事?

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所以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果超過免稅額220萬,就要課徵贈與稅。

有鑑於此,這張保單的要保人為林媽媽,財產就屬於林媽媽,無論是還本金抑或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負。

2. 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許多人購買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後來保單繳費已屆期滿,將有滿期金,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

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屬於財產的一部分,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相當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屬於財產的無償移轉。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對其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臺北市有位貴婦投保6年期養老險,快到期前4個月突然把受益人改為兒子,於是到期後壽險公司就將一千多萬的滿期保險給付金,匯入兒子戶頭。事後,這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不但得補稅,還須付罰鍰,金額高達500萬!貴婦心有不甘,便提起訴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貴婦敗訴。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貴婦可以怎麼規劃?以該案例為6年期養老險、滿期金一千多萬元推估,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而貴婦每年贈與兒子200萬,等於6年共贈與1,200萬。

然後在投保之初,就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以贈與現金的方式每年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費。如此一來,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就不會發生事後被要求補繳500萬的遺憾。

3. 代付保險費。

謝先生本來規劃,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內,贈與現金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會亂花錢,所以就買了一張保單,年繳保費220萬,而且要保人是小孩。但這張保單從父母的帳戶去做扣款或轉帳代繳的動作,其實算「第三人無償代繳」,因此視同贈與,有可能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通常保單簽約時,就是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所以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金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沒有贈與的問題,節稅空間比較大。

但應留意繳付保險費方面,父母須先把錢放在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繳納保險費。由於父母分年贈與的是保險費,而不是要保人給受益人的滿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20萬,就不必繳交贈與稅。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2020年版)

作者: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灣創速加速器合夥人暨財務長、圓子夢創辦人,人稱圓夢會計師,擁有國際會計師與臺灣會計師證照,同時為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閱讀要精準,思考要任性。

延伸閱讀

上一篇
「全台灣都在玩重電,吃早餐也聽人講華城」前外資副總:散戶盡量避免在市場很熱時才進場
下一篇
00940、00939破發,二檔4月發行高股息ETF,投資人該買還是該觀望?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