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過世,柯先生共領7,000萬保險給付,要怎麼報稅?這些情況,政府可以當作沒看到!
柯先生的媽媽剛過世,柯媽媽在生前有3份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柯媽媽,受益人皆為柯先生。其中保單A的保險開始日為2005年2月1日,保單B為2006年2月1日,保單C為2010年2月1日。而柯媽媽不幸在2016年離世,受益人柯先生獲得保單A、B及C的死亡保險給付,分別為3,000萬、2,000萬與2,000萬,共7,000萬。那麼,這3張合約的保險給付,有多少應計入柯先生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由於保單A的合約簽訂日在2006年以前(基本稅額條例實施日之前),所以保單A的給付金額不用計入最低稅負。保單B及C的死亡給付合計4,000萬雖然要計入,但每年每戶有3,330萬元可以減除,所以最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特殊保險給付)的金額只有67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