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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期間分娩 得請領生育給付

本文共595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須繳付保險費達一定日數才能請領生育給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改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規定,被保險人繳付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滿181日後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不予修正,第36條則按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修正動議的立法說明指出,為落實生育給付是慰勉被保險人因分娩或早產的辛勞,並合理補貼其不能工作期間經濟生活及安養所需的建置意旨,同時為免被保險人確於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時間內生產,但因職域轉換或加保年資短淺,導致繳付保險費期間未達到法定日數規定,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因此刪除現行繳付保險費日數的限制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被保險人有這2種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的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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