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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刑事補償法 外國人與無國籍人可聲請補償

本文共920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第36條條文規定,讓外國人及無國籍人都能受到合理及平等的對待,賦予其可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

另外,為避免補償事件再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司法院應於補償的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的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等人列席說明,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按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或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行第36條條文規定,刑事補償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的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司法院、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現行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中華民國人民依國際條約或外國人的本國法律,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才給予該外國人請求補償的權利。

提案說明提到,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的今日,允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中華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包含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因此,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應刪除第36條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此外,鑒於現行第7條條文,有關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且補償金額的標準業有第6條規定可資規範,並使補償金額標準回歸一般規定,因此在場立委同意依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將第7條條文刪除。

刪除第7條規定後,為使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請求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的情形,修正補償金額。

現行條文規定,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的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初審通過條文,將「加倍」的文字改為「1.5倍至2倍」。

初審條文明定,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的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1倍至2倍的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初審通過條文也賦予無辜受害人可以選擇補償金支付方式,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並增訂可以請求分期支付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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