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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防疫補償請求權延長至1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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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

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將屆滿,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請求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草案,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2年,可申請至民國114年6月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修法是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在民國111年10月起陸續取消,但防疫補償請求權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因此提出草案。

羅一鈞表示,修法是為了讓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日一致,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延長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未來在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民眾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根據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院長陳建仁會中指出,草案若通過,等同114年6月30日前仍得提出相關申請,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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