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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元月營收公告期限延至2/15

本文共26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上市櫃公司每月營收最後公告期限為次月10日,但今年2月10日適逢金龍年大年初一,接續還有春節假期。因應連假,上市櫃公司本次元月營收公告最後期限順延至2月15日。

因應農曆年長假進入倒數,第一金投顧董事長陳奕光、台新投顧副總黃文清等建議,金龍年開紅盤為2月15日,投資人如欲抱股過年,建議選擇營收表現看俏的強勢股。

臺灣證券交易所昨(24)日發出新聞稿提醒上市公司,2月遇農曆春節,各上市公司1月營運情形(含月營業收入、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資訊)公告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15日,各公司及早因應,如期辦理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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