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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職業分類變更 牽動保險費率

本文共480字

經濟日報 記者李秉豪/台北報導

個人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職業危險程度訂定費率,職業危險程度愈高,保費也會愈貴。以「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之職業分類來看,可分為第一至第六類,費率比依序為1、1.25、1.5、2.25、3.5、4.5,除了職業分類表中的六大類別外,對於攀岩、高空彈跳、大部分航運相關工作者等高風險族群,採六大類別外的特別費率,而從事特別危險的工作者,如礦工、爆破工等,皆屬於拒保的範圍之內。

另依《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保險公司。當保險公司收到客戶的相關通知後,在傷害保險後續會有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是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第二是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第三是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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