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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老爸合建分屋兒子繼承賣出 怎樣報房地合一稅最省?

在房地合一稅立法時,政府就特別針對「無法人為控制」的繼承案件有所規定,如果賣的是繼承而來的房地,而這房地是被繼承人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取得,也就是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圖為示意圖。 報系資料照
在房地合一稅立法時,政府就特別針對「無法人為控制」的繼承案件有所規定,如果賣的是繼承而來的房地,而這房地是被繼承人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取得,也就是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圖為示意圖。 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808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林老先生(化名)90年繼承台北市萬華一塊土地,用這塊地與建商合建分屋,106年取得房屋所有權,109年過世,志揚(化名)和弟弟繼承爸爸的那一戶房地。110年1,825萬元賣出。土地用舊制;房屋部分申報房地合一稅,志揚主張適用15%稅率,台北國稅局調整為35%,稅款差了45萬元。

志揚申報自繳33.9萬多元稅款,他認為,合建分屋「應以參與合建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溯自民國90年,持有期間有20年了。台北國稅局點出關鍵,那是以個人「自有土地」參與合建分屋才適用,目的在鼓勵合建,對林老先生是自有土地,對志揚不是,房屋持有從106年起算,核定稅額79.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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