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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費率審議會 擬每年至少開會1次

本文共469字

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2日電

環境部日前預告「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草案,預計委員人數19至23人,並訂定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草案,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費率審議會,依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

審議會召集人擬由環境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兼任;委員19至23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其中政府機關以外的委員不得少於2/3,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草案規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續聘僅得連任1次。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目前規劃初期碳費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的製造業及電力業,將依明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114年繳交;至於碳費費率,則須交由審議會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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