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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氣候法施行細則 強調公眾參與

本文共703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27日電

氣候變遷因應法2月15日修正公布,為促進推動與執行,環境部今天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重點包含注重公眾參與等。

環境部發布新聞指出,氣候法修法重點之一為「強化氣候治理」,在溫室氣體減量上,強化5年1期國家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相關方案的執行及管考;在氣候變遷調適上,增列調適專章,納入國家調適行動計畫、方案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實踐中央地方協力原則;另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為促進氣候法的推動與執行,環境部依據氣候法第62條規定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除環境部官網可查閱,預告日起3日後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預告期30天,各界可於期間或公聽會提出。

環境部說明,「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共計24條,重點包含明定各綱領、計畫與方案架構內容及期程,為踐行各計畫及方案訂修過程公民參與、公開及核定程序,明定召開公聽會程序時,應將部門行動方案或調適行動方案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於會議舉行10日前公布,會議紀錄並應於會後30日內公開。

另外,闡明氣候變遷調適的目的及基本原則,包含應依循建立以科學為基礎、因地制宜與社區為本下發展氣候調適,並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衝擊衝擊的能力,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結合國家與地方調適行動執行。

為掌握氣候治理推動情形,氣候法訂有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以及減量行動方案、地方減量執行方案、調適行動方案、地方調適執行方案等成果報告文件,細則將明定相關應記載項目內容、提報程序及公開期程;滾動檢討修正未達目標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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