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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行號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通知,有執行命令要對員工扣薪時,應依執行命令內容,每月扣員工薪資,再交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
高市稅捐處提醒,如有無法辦理扣取薪資之事由,比方員工已離職;或對於扣取數額有異議,如薪資依執行命令扣押的話,餘額會低於債務人生活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這會牴觸強制執行法。
如有以上問題,公司務必於收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聲明異議。如未於期間內聲明異議,且未依執行命令交付所扣薪資時,反而公司會惹禍上身,執行分署得因移送,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行號強制執行,業主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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