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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爭議不斷 監理等級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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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比照大同案例 要求公司進行重要資產買賣 須經會計師覆核

泰山。報系資料照片
泰山。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0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泰山(1218)近來爭議不斷,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昨(11)日表示,證交所對泰山已比照當年對大同作法,要求泰山進行任何重要資產處分,必須經會計師覆核。證期局則指出,證交所已提高對泰山監理等級。

證交所已針對泰山提高監理等級,未來泰山進行重要資產購買或處分,都必須洽簽證會計師提供覆核意見,若會計師出具對交易有異常或保留意見,管理層仍執意去執行交易,恐涉背信罪等刑責。

另外,泰山內控若有重大缺失時,證交所可處最重500萬元違約金,且可分次罰,或變更交易方法處置。

金管會證期局主祕黃厚銘昨日表示,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若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3億元以上或是達到實收資本額20%以上就需公告,現在證交所對泰山提高監理等級,要求其在做重要資產取得或處分須洽簽證會計師提供覆核意見。

另外,根據現行規定,泰山內控若真有重大缺失時,證交所可處最重500萬元違約金,且可分次罰,或變更交易方法處置,若泰山取得或處分資產有違反準則,證期局可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泰山近日自行公告獨董陳敏薰當然解任爭議,引起外界關注。不過金管會證期局昨日表示,陳敏薰獨董並沒有違反獨立性,公司不可片面解除獨董職務。

對此,泰山昨日發出聲明稿,表示經營團隊已赴台北地方法院,針對獨董陳敏薰執行職務喪失獨立性,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對於證交所「未審先判」,認陳敏薰並未構成當然解任事由,深表遺憾。

泰山企業9日晚間發布重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二項,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並列舉4項陳敏薰執行獨立董事職務違反獨立性。而陳敏薰則發出聲明表示解任完全違法,並反控泰山所持理由完全是抹黑、造謠。

證期局表示,認定獨董的獨立性法規上共有九款不能違規,在九款客觀條件之外,要解除董事必須在股東大會或由法院裁定,陳敏薰獨董並沒有符合九款條件,公司不可片面解除獨董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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