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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保障雇主在需要支付勞工因執行職務而遭受體傷或死亡時,能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抵充雇主對員工的民事損害責任。
簡而言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由雇主負擔保險費,「被保險人」為雇主,而非受僱者,保障內容為雇主在需要賠償超過勞保、公保及軍保給付部分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以某張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為例,該保單條款明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的給付部分為限。而本保單所稱的「受僱人」,是指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的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15歲之人而言。
但要注意的是,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建立在雇主對受僱人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對於受僱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或受僱人非在執行職務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雇主對受僱人並無賠償之責,亦非該保險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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