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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部:企業投災保須成立投保單位 不可特別加保

本文共487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21日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去年5月上路,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的公司都要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加保災保,勞動部今天說,雇主不可投機使用特別加保管道,違者最高可開罰10萬元。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副司長陳文宗今天指出,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即便聘僱員工在4人以下,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雇主必須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不過,由於災保法也有新增特別加保管道,讓臨時工等可以透過特別加保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陳文宗說,近來也有許多雇主詢問是否可以使用特別加保為自己員工投保。

陳文宗說,特別加保是提供從事非典型工作勞工的簡便加保管道,但如果雇主已經成立投保單位,即便是聘請一日的臨時工,還是需要透過投保單位這裡來投保,不可以用特別加保管道。

根據統計,目前全台共有78.8萬災保法投保單位,其中微型企業近20萬家,而從去年5月至今年6月止,共有1915件因未成立投保單位而開罰的案件。

陳文宗強調,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雇主或勞工本人都不能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違者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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