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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注意!企業投災保須成立投保單位 違者最高罰10萬

本文共557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勞動部指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去年5月1日施行,依災保法第6條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即便僱用人數4人以下的微型企業,皆應依規定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今(21)日說指出,雇主不可投機使用特別加保管道,違者最高可開罰10萬元。

勞動部提到,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即便聘僱員工在4人以下,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雇主必須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此外,為了確保從事非典型工作勞工的工作安全,災保法第10條規定,第6條至第9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方式參加職災保險。勞動部強調,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並無前開第10條規定之適用,雇主或勞工本人不得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以確保勞工之職災保險權益。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雇主或勞工本人都不能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違者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萬元。

勞動部提醒,凡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定方式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勞資雙方權益都可受到保障;員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能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同時也可分攤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若未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加保,屆時除將面臨罰鍰外,還會被追繳保險給付,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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