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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校園霸凌 要報警處理

本文共1043字

經濟日報 林司涵

近期引起熱烈討論的韓劇「黑暗榮耀」主要講述有關校園霸凌事件,而近期在台中市也發生了一起高中生遭到學校教官霸凌,承受不住壓力後自殺事件,此事件引發外界關注。

提到校園霸凌,其實教育部有制定出「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該準則有列出校方必須要針對校園霸凌事件要有一些預防做法,但卻並未設定出罰則。

但沒有罰則不代表就沒事,一旦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加害者不論是教職人員還是同儕都可能觸犯刑法第286條,該法明訂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簡單來說就是一定要被關至少六個月。

另外,從台中的這起霸凌事件來看,加害者是教職人員,目前雖已進入調查程序,但假設調查後,該教職人員確實有霸凌行為產生,那除了要負起刑法第286條的刑責外,因教職人員的身份特殊,在《教師法》第一條第十項中也有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而學校也必須要召開教評會去討論該教職人員是否真的有侵害學生的權益,並決定該人員的去留。

畢竟在《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中也明定出,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的侵害。簡言之,教職人員若是真的成為校園霸凌加害者,不僅會被刑法處罰,抓去坐牢,甚至還要會開除且終身不得再成為教職人員。

除了受到處罰之外,也可能要面臨高額的精神賠償費用,因受害者或其家屬能依據《民法》第195條,也就是所謂的人格權(意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向加害者提起損害賠償,根據以往判例來看,損害賠償所判賠的金額通常都不低。

若加害者並非教職人員,而是同儕那就要看加害者個年齡,如果是在12歲以下就無法適用刑法第286條,但如果是12歲以上18歲以下,一樣可能涉犯刑法第286條之規定,不過還會加上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輔佐處理。

至於12歲以下的加害者也不代表就完全沒事,受害者還雖無法直接向加害者求償,但根據《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無行為能力人犯罪,將會由法定代理人為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管如何,當自己遇上校園霸凌時,一定要報警處理,提起刑事告訴,避免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所長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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