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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本文共39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即時報導

中秋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今年中秋節為9月29日(星期五),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八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八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新北市勞工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徵得勞工同意,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此外,勞工局提醒,因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雙方如約定於9月29日出勤,當日8小時內的工資,雇主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兩倍時薪計給。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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