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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爸媽在打的節稅算盤:都是買2,000萬房送兒子,為何三個爸爸的贈與稅相差高達200萬?

提要

怎麼贈與最划算?送有房貸的房子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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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5607字

任性出版 作者: 胡碩勻

國稅局曾經公布一個案例,有個爸爸將賣出土地的錢存入3名子女的銀行戶頭,每人100 萬元,3 人總計300 萬元。他誤以為贈與總額是以接受贈與的人(子女)收到的金額來計算,認為每人只有拿到100 萬元,還沒有超過贈與免稅額244 萬元,因此沒有申報,也沒有找太太一起分散贈與金額(爸爸每年可以給小孩244 萬元,媽媽也可以給244 萬元),結果被國稅局核定須補稅5.6 萬元之外,還得再繳罰款,平白損失一筆錢。

贈與人(爸爸)在1 年內累計贈與他人的財產免稅額為244 萬元,超過額度時就要課徵贈與稅,並且應在30 日內申報繳稅。

贈與財產以時價計算,不動產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時價,上市櫃股票以贈與日當天之收盤價為時價。

計算公式如下:

贈與稅=贈與淨額× 稅率10%∼ 20%-累進差額

贈與淨額= 贈與總額(本次贈與+以贈與論+本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扣除額-免稅額

為何在計算贈與稅時,會有本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我用下面例子說明。

楊先生於2022 年6 月1 日贈與長子現金100 萬元,由於未超過年度免稅額244 萬元,所以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楊先生又於同年的8 月1 日再贈與次子現金100 萬元,由於他的累積年度贈與金額為200 萬元,還是未超過244 萬元的免稅額,所以仍不用申報。

到了同年的10 月1 日,他再贈與長女現金100 萬元,這時年度累積贈與總額為300 萬元,就應申報繳納贈與稅,減去免稅額244 萬元後,再乘以10% 稅率,應繳稅5.6 萬元。

贈與稅=〔100 萬元+ 100 萬元+ 100 萬元—244 萬元〕×10%= 5.6 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接受而產生效力的行為。不論是父母或其他長輩、親友,只要雙方當事人有贈與合意的事實,就會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也就是由「送的人」繳稅,不是收的人。

當然,前面也提過,每人每年有贈與別人累計不超過244萬元的免稅額,但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例如還有貸款的房子,由接受贈與的人負擔部分包括銀行貸款、土地增值稅、契稅、其他贈與附有負擔者,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但要注意,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接受贈與的人繳納,才會有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假設某父親以自備款1,244 萬元、房貸756 萬元,購買市價2,000 萬元的不動產,再將這個不動產與房貸一同贈與子女(即是未來房貸由子女繼續繳付),然而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該不動產只有1,000 萬元時價,若是依照「附有負擔的贈與」的方式贈與,贈與稅的計算會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1,000 萬元減去房貸的756 萬元(附有負擔的贈與),再減去免稅額244 萬元,結果贈與淨額為0 元。也就是這位父親雖然買了一棟市價2,000 萬元的房子給子女,卻不用繳贈與稅。

贈與稅=房屋評定現值1,000 萬元—房貸756 萬元—免稅額244 萬元= 0 元

但須注意的是,若子女(接受贈與的人)在受贈當時並無財力證明能支付房貸,則這房貸可能就無法主張作贈與的扣除額。父親也無法用未來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度供子女繳納房貸,而主張扣除。

有些贈與可以不繳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些贈與不計算在贈與總額裡,也不用繳稅,像是夫妻互贈財產;替受扶養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贈與給《民法》第1138 條所定繼承人農業用之農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但受贈5 年內必須繼續農用;受益人為不特定人之公益信託。

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中,也曾發生民眾搞錯規定的情況。臺商張董在2011 年間贈與新臺幣500 萬元給大陸地區的公立小學,這個額度已經超過我國規定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但是張董並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核定必須繳納贈與稅並處以罰緩。

張董不服,主張自己的贈與行為符合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 項第1 款,即捐贈「公立教育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依此他主張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由於捐贈公立教育機關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租稅優惠,是基於政府稅收本來就須列入公立教育機關經費,另透過民間捐贈公立學校的行為,同樣可以達到相同教育政策目的。所以條款中所稱的「公立教育機關」,自然是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注經費,而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實際所及地區的公立教育機關,不包含大陸地區的公立教育機關。

因此,最後法院判張董敗訴,他仍然應繳納贈與稅。如果張董當初是捐贈給臺灣的公立小學,該款項就不用繳贈與稅了。

漏報稅怎麼辦?5 種狀況可以補繳免罰款

王先生花2,000 萬元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 1,244 萬元,他買下之後再把該房子給兒子,扣掉免稅額244 萬元,應申報贈與淨額為1,000 萬元,贈與稅率10%,稅金為100 萬元。

另一位李先生也花2,000 萬元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一樣是1,244 萬元,但他和王先生不一樣,是把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同樣扣掉免稅額244 萬元,應申報贈與淨額1,000 萬元,贈與稅率10%,稅金同樣為100 萬元。

結果王先生及李先生皆忘記申報贈與稅,被國稅局查到,並要求他們補繳。可是,兩人收到的公文卻不一樣。國稅局要王先生補稅100 萬元,且再加罰一倍,總共須繳交200 萬元。而李先生收到的公文則是:「收到通知後10 日內申報,並繳稅100萬元。」因此李先生最後只繳了100 萬元。

以上兩種贈與方式看起來沒什麼兩樣,一樣的房價和時價(公告現值),結果竟是一個要罰,另一個卻不用罰,而且兩位的稅負成本相差達一倍。為什麼?這跟「以贈與論」有關。

像李先生將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一般人不會認為這是贈與,但在法律上這就是贈與,也就是「視同贈與」,必須課稅。由於這跟大眾的習慣有關,所以政府特別訂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的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 天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再依規定處罰。因此就不像王先生把房子轉送給兒子,未申報即有罰款。

操作成視同贈與的案件,基本上就已經有免罰的好處,這就是一種最簡單的節稅布局。視同贈與還有以下常見情形:

1. 爸爸拿錢出來幫兒子還債時

在請求權時效內(即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期限之內,但期限依債務內容而異),無償免除對方或替對方承擔債務。例如債務人經商失敗,同意不用還債、幫小孩還房貸、信用卡卡費。

比方說,張大年的兒子張小年積欠銀行貸款1,000 萬元,張大年向銀行申請核准承擔其兒子1,000 萬元債務,並免除其債務,以贈與論,將課徵贈與稅。

2. 直接出錢幫子女置產時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例如:幫小孩買車、基金、保險、股票或買房;也就是父親買房子,卻登記子女的名字。特別提醒,不動產簽約人必須是父母;如果不動產簽約及登記皆用小孩名字,卻由父母給付價金,則會變成是一般贈與現金的情況。

舉例來說,假設房地買賣價金1,000 萬元,公告現值300 萬元(即是土地公告現值2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 萬元),若以父親為承買人(即簽約人為爸爸),與出賣人(地主及建商)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由父母支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契約書已約定兒子為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就現值300 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若是父親與母親共同為簽約者,兩人一起贈與房子給兒子,則可將300 萬元平分在父母雙方個別的贈與免稅額裡,以1 人贈與150 萬元來計算(150 萬元×2 = 300 萬元),若是父母個別當年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244 萬元,即可不用繳贈與稅。

但若以兒子為承買人(即簽約人是兒子)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兒子為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買房的錢由父親直接支付給出賣人。因兒子是買賣契約的當事人,他就有義務支付買房子的錢給出賣人,但現在卻是由父親直接付給出賣人,應屬父親無償承擔兒子的債務,此時課稅標的為兒子應支付的買房金額1,000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若同樣是以兒子為承買人,父親滙款1,000萬元給兒子後,再由兒子將父親滙入的款項付予出賣人,此時應認定父親直接贈與兒子1,000 萬元,課徵贈與稅。這種情況不算是視同贈與,應屬「一般贈與」,被抓到直接就罰。

3. 用低於市場價值太多的金額賣出時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例如:不動產買賣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或是股票(權)賣價低於淨值的80% 時,就要小心了。

比方說,土地買賣價金600 萬元,低於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就其差額400 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又或是,甲君於2022 年6 月30 日將其名下A 公司股票100萬股,以每股10 元出售其子,取得出售價款1,000 萬元,但該公司2022 年6 月30 日之每股淨值為20 元,合計2,000 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就其差額1,000 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4. 未成年子女自己置產時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5 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行為後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這種「以贈與論」的案件,如未依期限內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 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了要補繳稅之外,還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假設甲君17 歲時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由於甲君當時未成年,所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該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但如果能證明,該筆購買不動產的款項真的是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的話,才能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其之贈與。

5. 二親等之間的假買賣、真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雖然用買賣的方式移轉財產,但是國稅局通常不太相信,仍需要有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才行。

例如:母親借給女兒1,000 萬元,女兒再向母親購買公司股權1,000 萬元,由於屬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且女兒購買股權的款項,是由賣出股權的母親借給她的,所以就資金1,000 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又例如:甲父於2022 年1 月31 日與未成年子女乙訂立買賣契約,移轉房地給未成年子女乙,價格1,488 萬元,主張是乙歷年受贈之自有資金向其支付購買,贈與人除了父、母分別贈與244 萬元外,其餘1,000 萬元是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及姑姑等5 人各贈與200 萬元。後來被國稅局查到,其實那5 人的資金來源均是甲父提供,該1,000 萬元資金應併入甲父的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雖然稅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二親等買賣視同贈與的行為,然而,如果子女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子女自有資金、過去的分年贈與),而且已支付的價款不是向父母借來,或是由父母提供擔保,父母也沒有將子女支付的錢返還給他們的情形,則可視為買賣行為,不須課徵贈與稅。

另外,非屬贈與行為的二親等間買賣,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擬制財產的規定,也就沒有死亡前2 年內贈與二親等內親屬應併入遺產課稅的風險。所以,親屬間可透過訂定以財產法定價值(通常比市價低)為移轉價格的買賣,迅速移轉財產,也能節省贈與稅負。

特別注意的是,若不動產買賣的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上市櫃股票的買賣金額低於收盤價、未上櫃股票的買賣金額低於公司淨值等3 種情況,有可能被國稅局要求就差額部分繳納贈與稅。此外,每年贈與子女的存款,如父母經常任意動用,未來該資金在用來置產時,將不被承認為子女的資金,進而被徵收贈與稅。

以上各種情況,若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子女)所有,而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可以不當作是贈與。

特別提醒,有些情況的贈與並非歸類為視同贈與,例如成年人明顯沒有財力置產、未成年人在金融機構的存入款,皆非屬視同贈與,若被國稅局查獲,不會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 日內補報,而是會逕予補稅送罰,請特別小心。

本文節錄自任性出版的《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財產怎麼贈,孩子拿了錢不落跑;遺產怎麼分,老者心安、少者不爭,還能省下萬萬稅。》

作者: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 NEXT創投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著有《節稅的布局》(任性出版)及《重複的力量》(大是文化出版),《Advisers財務顧問》專欄作家,常接受非凡新聞、民視、東森、TVBS、天下、遠見、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商業周刊、今周刊、錢雜誌、中廣、飛碟等採訪或邀稿。亦常受邀至各大企業及學校講課,累積十萬多聽眾人次,包括保發中心、外貿協會、投資人關係協會、國泰金、中信金、富邦金、聯博投信、JPMorgan、Panasonic、富蘭克林、台新金、南山人壽、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台北金融、台灣建築中心、賓大華頓商學院、臺大、政大、各大扶輪社等。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985年成立,是TAG Alliances國際聯盟所會員,TAG多年被評為全球前十大財會法律聯盟,在一百一十多國有超過兩萬多名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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