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她幫兒女各買1張300萬儲蓄險,「少了這個動作」期滿竟遭罰71萬...爸媽繳保費要懂的三個眉角

提要

爸媽繳保費,期滿子女領現金,小心保險變贈與

圖/pixabay
圖/pixabay

本文共3120字

任性出版 作者: 胡碩勻

李媽媽幫15 歲的女兒與16 歲的兒子,各買了1 張6 年期的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 萬元,總共100 萬元。投保時她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 年期滿後子女各可領回300萬元,準備用這筆費用作為他們出國留學的經費。

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她補繳贈與稅35.6萬元,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 倍,連補帶罰總共要補繳71.2 萬元。

為什麼會這樣?李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44 萬元,我每年才付100 萬元,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所累積的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贈與,是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在期滿該年度各自收到的300 萬元,而非李媽媽每年所繳的100 萬元保費。

由於金額已超過李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44 萬元,因此將超出的356 萬元(300 萬元×2—244 萬元)課以10%的贈與稅35.6 萬元。

另外,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 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若是她在保險期滿之前(子女尚未領取滿期金,還未有贈與事實)即已發現這個狀況,請保險公司把受益人改為自己,即可減少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的問題。

知道這個基本觀念後,相信大家對於保險規畫是否會涉及贈與稅,便不難理解。接下來,我用3 種情形分別說明保險是否要繳贈與稅:

1.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國稅局會課稅

投保時,因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買保險,便情商配偶當「被保險人」。又因保單期滿時能領回一筆錢,就把「受益人」寫成兒子,正好可以當作兒子的第一桶金。像這種設定「要保人」是自己,「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人的隨性安排,未來要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林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1 張有還本金的保單,受益人寫兒子大林。之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原因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要被課徵贈與稅。

為什麼?

依《保險法》第14 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所以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果超過免稅額244 萬元,就要課徵贈與稅。

有鑑於此,這張保單的要保人為林媽媽,財產就屬於林媽媽,無論是還本金抑或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負。

2. 到期前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許多人購買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等到保單繳費已屆期滿,將有滿期金時,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

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屬於財產的一部分,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相當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屬於財產的無償移轉。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對其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臺北市有位貴婦投保6 年期養老險,在快到期的前4 個月,突然把受益人改為兒子,於是到期後壽險公司就將一千多萬元的滿期保險給付金,匯入兒子戶頭。事後,這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不但得補稅,還須付罰鍰,金額高達500萬元!貴婦心有不甘,便提起訴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貴婦敗訴。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貴婦可以怎麼規畫?以該案例為6 年期養老險、滿期金一千多萬元推估,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元,貴婦可於每年贈與兒子200 萬元,等於6 年共贈與1,200萬元。

然後在投保之初,就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以贈與現金的方式每年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費。如此一來,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44 萬元,就不會發生事後被要求補繳500 萬元的遺憾。

以往更換要保人只要向保險公司申請即可,但自2020 年11月起,國稅局發函給壽險公會,提醒保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須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或遺產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將對業者開罰1.5 萬元以下罰鍰。

因應國稅局要求,不少保險公司在2020 年11 月底調整要保人變更申請辦法。若須申請要保人變更,應先請壽險業者出具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資料備齊後向國稅局申請,並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再持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壽險業者申請變更。

壽險業者辦理變更要保人申請時,應通知當事人依情況不同,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擇一文件:

1. 原要保人將保險契約之權利,贈予他人或移轉予二親等以內親屬,須繳交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4 種文件擇一。

2. 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須繳交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3 種文件擇一。

3. 代付保險費

謝先生本來規畫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度244 萬元內,贈與現金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會亂花錢,所以就買了一張保單,年繳保費244 萬元,而且要保人是小孩。但這張保單從父母的帳戶扣款或轉帳代繳,其實算「第三人無償代繳」,因此視同贈與,有可能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所以,在保單簽約時,最好就是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子女同時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給付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之下,就沒有贈與的問題。

但應留意繳付保險費方面,父母須先把錢放在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繳納保險費。由於父母分年贈與的是保險費,而不是要保人給受益人的滿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44 萬元,就不必繳交贈與稅。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 只要生存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負。投保時就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等到保單期滿領取保險金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個人,就不算是贈與。

● 繳付保險費時,父母須先把錢匯到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繳交保險費(不能由父母直接匯錢到保險公司,不然也會被認定為贈與),只要保險費與其他贈與的總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就不必繳贈與稅。

本文節錄自任性出版的《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財產怎麼贈,孩子拿了錢不落跑;遺產怎麼分,老者心安、少者不爭,還能省下萬萬稅。》

作者: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 NEXT創投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著有《節稅的布局》(任性出版)及《重複的力量》(大是文化出版),《Advisers財務顧問》專欄作家,常接受非凡新聞、民視、東森、TVBS、天下、遠見、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商業周刊、今周刊、錢雜誌、中廣、飛碟等採訪或邀稿。亦常受邀至各大企業及學校講課,累積十萬多聽眾人次,包括保發中心、外貿協會、投資人關係協會、國泰金、中信金、富邦金、聯博投信、JPMorgan、Panasonic、富蘭克林、台新金、南山人壽、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台北金融、台灣建築中心、賓大華頓商學院、臺大、政大、各大扶輪社等。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985年成立,是TAG Alliances國際聯盟所會員,TAG多年被評為全球前十大財會法律聯盟,在一百一十多國有超過兩萬多名專業人士。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閱讀要精準,思考要任性。

延伸閱讀

上一篇
台股2萬點不能只靠ETF 如何空頭不賠錢?
下一篇
台股基金績效遠勝ETF?專訪民營基金龍頭總座:ETF是白飯,基金是炒飯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