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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賣「連續繼承」房地 持有期間可「連續併計」 財政部最新解釋令幫了誰?

本文共2407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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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塊地,第一次繼承跟再繼承常常稅負差距很大,財政部剛推出的新解釋令,可以縮小這...
同一塊地,第一次繼承跟再繼承常常稅負差距很大,財政部剛推出的新解釋令,可以縮小這種差距,但不能完全消除。圖為示意圖。 圖片來源:Freepik.com

財政部上周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針對賣「連續繼承」的房、地,放寬「併計持有期間」,賦稅署官員說:「以前只可以併計前次,現在可以併計前前前⋯⋯次,適用稅率可能較低,包括自住房地的期間也併計。」

這道解釋令,聽起來是福音,為何會有這樣的解釋令,答案是,近年來賣掉繼承共有房地的案件增多,爭議開始出現了。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2年土地所有權繼承登記有45萬多筆,建物所有權繼承登記有7萬多棟。房、地的繼承案件增加非常快,也因此,共有房地增加。

歷經一次次繼承後,繼承人多、持分小,「共有」房地變得很難運用,再次繼承後,持有人更複雜。官員說,實務上,不少繼承人處理「共有」房地,最終就是賣掉分錢,「賣掉,有時成了不得不的手段。」

財政部的新解釋令就是回應上述這種現象。同一塊地,第一次繼承跟再繼承常常稅負差距很大,官員指出,新解釋令可以縮小這種差距,但不能完全消除。

官員也強調:「買進點不能往前不斷溯及,只能溯自上一次繼承。」這次沒有改變買進點的認定,新舊制的適用沒有調整,「不調整的原因很簡單,一旦放寬,舊制無法落日。」

房地合一稅實施時,放寬買進時點可以溯自被繼承人的買進時點,官員說:「那是新舊稅制的過渡。」終究要全部過渡到新制,沒有走回頭的道理。

連續繼承「一地兩制」 納稅人時有不服

去年底有個訴願案件,納稅人就再繼承部分不服北區國稅局的裁定。來看看再繼承案件的爭議點,以及新解釋令發布後的適用。

葉父(化名)在103年9月8日買進桃園楊梅的一塊地,104年6月24日再買進一塊。葉父106年6月15日過世。

106年11月15日葉母和三個子女辦理分割繼承,葉母繼承兩塊地的二分之一,她將之分割出來,另立地號。另一半的地由阿嘉、阿承、阿芳(都是化名)繼承。

葉母107年7月13日過世,兩塊分割出來的地由阿嘉三人於108年3月14日辦好繼承登記。由於還有其他的遺產,兩塊地持分並不是平均分配,老大阿嘉繼承515/1000持分,老二阿承繼承363/1000持分,阿芳繼承122/1000。

兄妹三人在109年賣掉自父母繼承的兩大塊地,109年11月30日辦好所有權移轉登記。

接下來要報稅。其中,繼承自葉父的部分屬第一次繼承,「買進時間可以溯自葉父買進時點,」算103、104年買進,在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前,適用舊制,只需繳土地增值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這一半的地,兄妹不需要報綜所稅,也不需要報房地合一稅。

但繼承自葉母的那一部分,就要申報房地合一稅,「買進時點溯自葉母的取得時點」,那是葉父過世的日子—106年6月15日。要申報房地合一稅,三個人申報了。

持有期間是自106年6月15日至109年11月30日,持有三年多,房地合一1.0版規定,持有逾兩年、未到十年適用稅率20%。

由於賣的是繼承的地,成本按繼承日的公告現值經物價調整計算,房地合一稅不低。阿嘉要繳房地合一稅106.8萬多元,阿承繳74.7萬多元,阿芳繳25.1萬多元。三人合計繳稅206萬多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

534萬698元土地交易所得×20%稅率=106萬8,139元房地合一稅

373萬5,522元土地交易所得×20%稅率=74萬7,104元房地合一

125萬6,786元土地交易所得×20%稅率=25萬1,357元房地合一稅

兄妹三人是報繳了房地合一稅,不過,三人申請復查,並提起訴願。訴求什麼呢?訴求「一地兩制」不合理。同一塊地,而且都是繼承來的,硬生生被切成兩個稅制適用,一半適用舊制,一半適用新制。一半是「105年後第一次繼承」、一半是「105年後再繼承」。

兄妹三人要求「再繼承」部分,也就是繼承自媽媽的部分,也應該適用舊制,這才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訴願被財政部駁回。

財政部的答覆很簡單,解釋令放寬過渡的範圍很清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嗣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後繼承取得並出售」,比照「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自行出售」可適用舊制。

被繼承人葉父是在104年底前取得土地,可適用舊制;葉母是106年6月15日繼承取得,不在適用舊制的範圍。

新解釋令改變了什麼?

對葉家三兄妹來說,財政部的新解釋令改變了什麼?賦稅署官員說,那繼承自葉母的二分之一土地依然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只是持有期間的算法不同。

原來是溯自葉母的取得日106年6月15日,算到109年11月30日,持有期間三年多。新解釋令是兩塊小地分別溯自葉父的103年9月8日、104年6月24日。持有期間拉長到六年兩個多月、五年五個多月。

只是葉家三兄妹適用的是房地合一1.0版,雖然持有期間拉長了,但未超過十年,仍是20%的稅率。

但這新解釋令對於適用房地合一2.0版的,影響不小,非常有機會因此擺脫45%、35%的高稅率。

老媽媽繼承現金、不繼承房產仍然存在

新解釋令無助於葉家三兄妹想要適用舊制的主張,也因此,老媽媽拿現金、不繼承房產的協議,仍會在未來繼承案件中提出,讓房產維持「第一次繼承」,以便適用舊制。

另外,賦稅署官員強調,如果是自住房地,「持有期間也可以併計連續繼承」,千萬別忘了主張。持有滿六年的自住房地適用稅率10%,還有400萬元的免稅額。

自住房地的定義是「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滿六年。「併計連續繼承」,官員說,假設這房地最早是阿公的,阿公住的;阿公過世後,爸爸繼承,爸爸設籍並住進來;爸爸過世後,本人繼承,設籍並居住。「以前只算本人設籍並居住的這一段期間」,新解釋令允許把爸爸的這一段、阿公的這一段都算進來。

也就是說,官員強調,未來賣繼承房地,即便想儘快脫手,也很有機會適用「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只要併計期間超過六年。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繼承人要注意自住房地相關規定重點,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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