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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幣商須登記洗錢防制 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

本文共695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9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新4法,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同時加重詐欺刑責,草案預計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另外,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也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違反上述者,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原來幣商管理是透過行政罰處理,這次修正後就入刑化,特定構成要件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規範對象包含事業與個人幣商,且也規定國外幣商也要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也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解釋,此次打詐新4法將個人幣商或事業幣商都納入管理,若未登記就會面臨刑責。

邱淑貞說,目前虛擬貨幣市場約有60家至70家幣商,已通過金管會洗錢防制法遵審查的有25家,未來也將要求所有幣商申報、審查,加以幣商公會即將成立,幣商管理將有法制、行政以及公會管理等層面,且還會借助會計師協助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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