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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加上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併行,而為避免開放後遭用於炒房,明定禁止投資自用住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為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會中表示,此次修法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REIT)得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可望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協助產業及基礎建設籌資,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金管會指出,2003年便依法允許REIT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但為替台灣資本市場注入活水,因此這次參考日本、新加坡作法,將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雙軌併行。
根據草案,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性質也是以從事投資管理為主,因此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方面,草案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50%;另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
草案也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至於REIT投資標的範圍,草案規範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但明定禁止投資自用住宅,避免炒房;此外,草案也要求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的一定比率。
草案也參酌國外模式,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草案為兼顧REIT的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預計授權金管會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此外,草案為強化監理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將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事項的罰鍰金額上限,由新台幣3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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