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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 應具名附事證

本文共2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個人或營業人涉及逃漏稅情事,可依規定提供被檢舉者的姓名及地址,例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向被檢舉人戶籍或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的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相關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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