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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年審核鏡電視案,引發市場諸多傳聞與爭議,NCC日前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負責人變更,其停止條件為公司全體股東須切結以下內容:「股東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並無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情形」,如於期限內切結完成,該許可處分始生效力。
有關外界質疑所設停止條件為 NCC轉移調查責任,涉嫌放水。NCC澄清,絕無此事,該會已竭盡行政調查可能,不會對任何申請案有放水、卸責之情事。
NCC表示,鏡電視最初於111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人士對鏡電視公司所提檢舉,如疑有人頭代持、中國資金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之問題,NCC多次請鏡電視到會陳述意見,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皆尚無證據證實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NCC強調,就外界關切及該公司內部檢舉事項,皆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且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
NCC補充,因「股東持股不得轉讓」為NCC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之重要條件,該會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此舉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之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之可能。
NCC表示,目前已收到鏡電視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NCC將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鏡電視執照申設時所設附款,持續監理鏡電視,維護公眾視聽權益。
NCC重申,針對有關鏡電視的檢舉案,該會已詳加行政調查,絕無外界所言放水、卸責。
NCC強調,NCC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積極辦理人民申請案,該會尊重各界指教,也請各界能尊重NCC行使職權之獨立及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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