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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大火政府推修法:廠商未落實管理致死傷最重判7年

本文共404字

聯合報 記者程遠述/台北即時報導

屏東明揚大火釀重大傷亡,內政部今表示,行政院會今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化學品倉廠商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一千萬元,另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增修10條文,重點是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也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回應社會期待。

內政部也指出,這次修法也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此外,除也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也規範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如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屏東明揚大火釀重大傷亡,行政院會今通過修法,若廠商未落實管理致死傷最重可判7年。...
屏東明揚大火釀重大傷亡,行政院會今通過修法,若廠商未落實管理致死傷最重可判7年。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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