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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吳姓、李姓屋主收回原先出租給全家便利商店的房屋,改租給統一超商7-11,全家主張有優先承租權,提告請求吳、李賠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依雙方租賃契約,認為吳、李收回房屋並非自用,且轉租給7-11前也未提前通知,判吳、李應連帶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全家提告主張,公司2010年和吳、李簽立租賃契約,承租桃園市的房子經營超商,租賃期間至2020年10月31日為止,依約屋主租賃期滿擬收回房屋自用,應在6個月前通知,若收回房屋並非自用,則全家有第一優先承租權。
全家指出,吳、李2020年2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欲收回房屋自用,但事後卻另行出租給統一超商經營7-11,認為吳、李違約,導致公司受有損害,請求賠償無法繼續經營的損失100萬元。
吳、李反駁,原先欲收回房屋自行加盟經營7-11,但審酌7-11加盟規定、獲利狀況,與預期有落差,加上吳妻即將生產,家人恐無暇經營超商,才會決定暫時不加盟,而先出租給統一超商營業。
吳、李指出,全家自願返還房屋,並簽署終止租賃契約書,已拋棄優先承租權,全家並沒有預期利益損失,認為求償無理由。
台北地院認為吳、李收回房屋並非自用,且全家依約有第一優先承出拳,可在期滿後一年繼續承租,但吳、李決定出租給統一超商時,未將統一承租條件通知全家,侵害全家的優先承租權。
法院指出,經調查計算,全家一年損失利益為356萬餘元,扣除免再支出的租金180萬元,仍有176萬餘元的損失,而全家請求吳、李賠償100萬元有理由,全額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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