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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最前線/確立目標 推展ESG事半功倍

本文共1042字

經濟日報 吳育宏(威煦軟體開發公司總經理)

各國政府近年陸續要求企業揭露ESG永續相關的資訊,且適用對象從上市公司逐漸擴及到一般企業。然而「永續報告書」揭露內容的框架與格式,仍未有強制性、國際統一的標準問世。若是企業僅揭露對自己有利的資訊,或者以未經嚴謹查證的數據來美化ESG績效,則會陷入「漂綠」(Greenwash)之嫌。

有鑑於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undation)在2021年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 」(ISSB,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目的在整合各主流的永續資訊揭露架構(如GRI、SASB等),並於2023年6月26日正式發布第一版永續資訊揭露準則,分別是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

相較於台灣金管會建議企業參考的GRI、SASB、TCFD,最新的ISSB永續資訊揭露準則雖然有部分精神相似,但有更多細部的規範不同,例如:企業須提供因應氣候變遷的各種情境分析。

由於金管會屬於「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的一員,台灣企業與國際標準接軌,未來可能只是時間早或晚的問題。

推展ESG工作時「確立標準」的重要性,就如同多數管理工作必須先「設定目標」一樣。有了明確的方向,對內有助於集中資源、凝聚共識,對外則是得以相互比較、良性競爭。

舉例來說,早年威煦軟體在推廣「法規雲」的時候,專注發展各種協助企業做好「法遵合規(compliance)」的功能,像是:適用性法規清單的建立、法規資料庫的完善、查核與追蹤改善任務的管理等。這些專業(但偏向艱深)的軟體功能,有效改善第一線法遵人員的工作效率,但是對中高階主管來說,可能無法清楚理解它們的價值所在。導致我們經常遇到第一線同仁支持,但是採購審核流程冗長甚至卡關。

於是我們著手進行「指標比對」(metrics mapping)的工作,也就是將「法規雲」能夠解決的問題對應到GRI的標準。

GRI 307-1要求企業若有違反環保法規,必須揭露相關法條及罰緩紀錄;GRI 403-1要求企業系統性的執行法規鑑別工作,包括:適用性清單、符合性判別等。上述工作都是傳統人力作業力有未逮,而數位工具可以大展身手之處。

當我們清楚陳述解決了哪些問題,這些問題在ESG永續報告書中屬於哪一個章節、哪一些指標,不僅獲得客戶的高度認同,也有效凝聚專案團隊的方向,達到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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