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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沒機票糾紛生 消基會籲明文規定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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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

暑期是旅遊旺季,有媒體接獲民眾投訴,指稱出發前10天業者告知搶不到機票,引發糾紛。消基會今天表示,建議修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清楚載明交通工具有狀況時的通知期限。

有媒體接獲消費者投訴,指原本付訂金參加澎湖花火節三日遊,行前10天業者告知搶不到機票能否改搭船,但行程會縮短,雙方引發糾紛。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吳榮達今天表示,根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來收了訂金,業者就要讓消費者成行,若因為機票因素,可歸責業者,退還費用外,此案10天前通知要賠償30%的旅行費用,這是一般定型化契約的解讀。

不過,他說,此案比較特殊,前往離島、行程在熱季,機票難以取得可以想見得到;若業者有做充分告知,當無法取得機票時會終止或解除契約,且在幾天前通知的話,不應歸責於業者,消費者有知悉並答應,消費者想請求賠償,就存在困難。

他提出3點呼籲,首先,如果消費者繳交去離島、熱門行程的訂金時,業者有告知可能因為機票、交通工具等因素會解除契約,消費者也同意,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機會會比較小一點。

其次,若業者希望有此保留條款,最好用文字載明,並當面詳細說明讓消費者了解,以免雙方出現爭執。

最後,他重申,上述資訊傳達,要在適當日期之前通知,此案在10天前通知還合理,若2、3天前、甚至是前1天通知,就很不合理;消基會認為目前相關定型化契約沒有清楚載明這點,建議主管機關做補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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