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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開發商:3-2期併網年限給緩衝

本文共4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二期(3-2期)選商規則將出現重大變化。除了國產化關聯出現重大歧異外,離岸風電開發商要求3-2期併網年限能有一年緩衝期;選商機制最後階段,除比國產化分數外,亦應同步評比財務和技術。

對於上述這兩項要求,經濟部目前仍不表態,僅表示還要評估,11月上旬說明會將會一併說明。

官員表示,經濟部能源署在9月27日發布3-2期選商機制規畫草案後,截至目前收到各方意見,主要聚焦在選商機制、行政契約、以及國產化關聯方案等三方面。

針對行政契約方面,據了解,開發商希望比照離岸風電第二階段潛力場址,允許得標業者併網有一年緩衝期,亦即晚一年併網不違約、不受罰。開發商有此要求主要是考量施工期間碼頭排程,讓業者有彈性。對此,能源署表示,因為3-1期並無此緩衝期,卻在3-2期享有此緩衝,恐會有不公平爭議。

針對選商機制,原規畫二階段選商流程,在第二階段競比作業,比價格之後,就是比國產化產業關聯分數,因價格各家業者都會填0元,所以實務上第二階段只比國產化產業關聯分數高低。因此,開發商主張,應將財務和技術也納入最後評比。對此,官員認為,財務和技術也要有客觀指標才能納入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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