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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權交易子法預告 集中管理確保安全防炒作

本文共910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15日電

環境部今天預告碳權交易子法,計有6項要點,包含以集中管理方式確保交易安全等規定;為避免交易過程發生炒作、操作、爭議,規範各個階段資訊應充分揭露。

環境部發布新聞稿,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藉此建立並妥善管理國內溫室氣體減量交易市場,以利於運用碳費搭配自願減量交易,穩健推動國內碳定價;草案預告期約60天。

環境部說明,草案共計6項要點。首先,明定以集中管理減量額度買賣市場的方式確保交易安全;環境部應指定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的交易或拍賣,且未經環境部委託,不得提供平台從事減量額度的仲介、代銷或買賣業務。

其次,明定此辦法適用的交易或拍賣標的,為國內的「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3種減量額度,不包括國外的減量額度。

再者,明定可採行的減量額度買賣方式有3種,包括「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且經過交易或拍賣後,由環境部移轉減量額度。考量先期專案是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前給予事業及早減量的措施,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得採用協議交易,未來不會進到台灣碳權交易所交易,以維護國內實質減量成效。

第4,明定可參與對象。已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並持有減量額度的事業為「賣方」;有氣候法第26條規定用途的事業為「買方」,包括要繳交碳費、要進行增量抵換,或是要用在其他經環境部認可用途的為買方。

第5,明定交易或拍賣的單位為「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且每單位都有足供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計入期等資訊的編碼,以確保減量額度從取得、交易或拍賣後移轉及使用註銷過程的效力。

第6,明定被交易或拍賣並移轉過的減量額度,不可以再拿出來重複交易或拍賣;必要時,環境部得指定交易及拍賣價格的上下限。

環境部表示,避免交易過程有炒作、涉及其他商業利益的操作,或產生交易爭議等,規範減量額度的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資訊都應公開充分揭露;未來將依法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執行「國內減量額度」的公開交易及拍賣事宜。

明年起將依事業排放量徵收碳費,進入排碳有價時代;環境部今年10月12日已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用以審查核發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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