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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課徵參考模組 財政部朝六都、非六都規劃

本文共791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1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修正條例草案,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各縣市差別稅率由地方因地制宜訂定,財政部也將考量城鄉差距,端出至少2種參考基準給地方政府,朝六都、非六都方向規劃。

行政院會議今天討論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希望囤房稅2.0方案能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上路。

現行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戶、稅率1.2%,第4戶起視為「非自住」、稅率介於1.5%至3.6%,由地方政府決定是否採用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

未來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將享有房屋稅率1.2%降至1%的優惠;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範圍,適用稅率為現行的自住稅率1.2%。

在「非自住」房屋方面,未來除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原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

所謂房屋稅差別稅率課徵模組基準,就是指持有多少戶按多少稅率課徵,財政部次長李慶華會後受訪表示,仍由地方因地制宜訂定,但財政部會將考量城鄉差距,設計模組給地方政府參考,細部方案仍待與地方溝通。

財政部官員補充,模組將至少區分六都、非六都兩種,但是否需要針對非六都的縣市進一步劃分,會再討論。

此外,單一自住房屋將享稅率降低的優惠,並排除豪宅,李慶華指出,在豪宅的界定上,財政部也會設計基準給地方政府參考,而財政部端出的基準,是以目前各縣市的平均使用房屋面積、標準單價為準據;她強調,最終課徵標準,基本上仍授權給各縣市政府訂定。

未來財政部端出參考基準,縣市若已依基準訂定,仍出現稅損,中央將補足;如果縣市訂得比財政部基準更寬鬆而有稅損,中央將不予補貼;針對消極不推動囤房稅的縣市,則將直接照財政部的基準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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