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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博觀點/台商越南股權交易 四個注意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越南區域總監張義昌。
凱博/提供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越南區域總監張義昌。 凱博/提供

本文共701字

經濟日報 張義昌

台商於越南買賣土地廠房時,通常有二種方式,一為直接交易越南土地廠房,另一為交易越南公司方式間接交易越南土地廠房,部分台商會因移轉時程較短而選擇股權交易。本期凱博觀點在此分享台商在越南進行股權交易,需要留意的四件事。

一、越南公司型態為責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若公司為股份公司,因公司股東並不會登載於公司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故需對公司股東進行確認。另外,股份公司與責任有限公司個人股東與法人股東出售股權時稅賦有所不同,需評估以何種股東型態持有股權對未來出售的稅賦上較為有利。

二、交易對象是否為越南人或越資公司。依據越南法令規定,若越南公司為外資公司且交易對象也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則交易價金可於境外交付,不須經過越南境內。惟若交易對象有越南人或越資公司,則交易價金需先匯入越南公司之資本金帳戶後,方能匯出至賣方銀行帳戶。

三、盡職調查。盡職調查係指當買方欲收購標的公司時,會就其現況包括財務、稅務及法律面等所進行的調查,以評估標的公司之價值及其風險,建議需有財務及法律專業人士對標的公司現況進行盡職調查。

四、共同監管帳戶。交易價金可透過銀行擔任交易資金的監管人方式來約束雙方履行約定,對買賣雙方都有保障。惟若交易對象為越南人或越資公司,共同監管帳戶需要設在越南公司的資本金帳戶中,在越南不是所有銀行都可以提供該服務,需於交易前先和銀行確認。

越南股權交易程序看似較土地廠房交易簡單,惟仍有部分法令與大陸或台灣不盡相同,建議台商投資前應諮詢對越南股權交易熟悉的專業服務機構。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5月中旬舉辦「越南併購實務」線上講座,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共同參與。

(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越南區域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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