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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分復查、訴願 留意期限認定時點

本文共34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納稅人對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兩者期間的認定時點並不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若透過郵局寄送,申請日認定將以寄發局的郵戳日期為準;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想進一步提訴願,依《訴願法》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都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

稅務局舉例,納稅人林君因不服稅務局補徵2021至2022年地價稅,應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2023年4月10日屆滿的隔日起30日,即5月10日前申請復查,林君在5月10日郵寄復查申請書,直到5月11日才到達稅捐機關,因復查申請日認定是以寄發局郵戳日期為準,林君申請案並未超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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