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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執業者 不得列報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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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負責人也不能認列伙食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或是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能在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能以伙食費認列。報系資料照
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或是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能在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能以伙食費認列。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7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或是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能在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能以伙食費認列。

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除了聯合執行業務者,如果有支付合夥人薪資費用的情形,需在合夥契約內明訂,才可以列報為費用,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檢附合夥契約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另外,按財政部先前解釋,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能將伙食費列支。

國稅局說明,在查核某私人補習班2021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補習班列報減除獨資負責人的薪資費用24萬元以及伙食費用24萬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國稅局剔除補習班申報的費用,要求補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先前還有獨資的診所負責人列報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也被剔除補稅。官員說明,醫師是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者,開業取得的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和列報薪資所得稅計算方式不同,獨資負責人執行業務所得,要併入個人綜所稅一併申報計算所得稅額,再列帳報負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並無節稅效益。

官員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在今年報稅時有減稅紅包,其中「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的費用率得直接按原本費用標準之118.75%計算;而 「非醫事人員」部分只要2022年度收入較「2021年度、2020年度或2019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的112.5%計算,以合理反應業者受疫情影響的營運情形,並適時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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