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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三讀 外貿利多

提要

等同實體文件 具備法律效力 兼顧數位化需求 大幅提升跨國電子商務便利性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23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跨境貿易可用電子簽章簽契約,大幅提升跨國電子商務的便利性。

數位發展部為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的法制環境,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政策目標,因此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法,這也是立法20餘年來首度修法。

電子簽章法三讀重點
電子簽章法三讀重點

數位部指出,此次修法包含七大重點。第一,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能只因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類型之一,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在採用電子形式前,以合理期間與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也包含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第六,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布。

第七,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自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數位部表示,修法後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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