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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才享優稅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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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來台工作 居留滿183天 五年內薪資超過300萬元部分 可減半計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綜合所得稅申報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79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台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台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超過300萬元部分可享有半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優惠。

官員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且要同時符合三項規定。

首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另外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的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以及在受聘從事專業工作日或取得就業金卡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才可以適用。

官員表示,「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是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而「取得就業金卡之日」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台北國稅局舉例,本國籍雇主甲公司與日籍人士A先生2019年1月簽訂首次聘僱契約,A先生從2019年2月1日起為甲公司提供服務,A先生2019年度薪資所得未滿300萬元。不過2020年調薪後,2020年度及2021年度薪資所得超過400萬元,甲先生在2022年1月10日取得就業金卡,A先生申報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

但因為A先生就業金卡發卡日2022年1月10日前三年度在台居留各年度皆超過300天,依照規定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因此A先生無法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在招聘外籍人士時,若員工屬於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在各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外籍人士可適用的租稅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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