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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負責人,請注意!

喧騰一時的「兆豐案」,兆豐銀行針對蔡前董事長、吳前總經理所提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台灣最高法院在今年(2023年)7月做出了判決。。圖為兆豐紐約分行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 )
喧騰一時的「兆豐案」,兆豐銀行針對蔡前董事長、吳前總經理所提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台灣最高法院在今年(2023年)7月做出了判決。。圖為兆豐紐約分行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 )

本文共1248字

經濟日報 丁予嘉(經濟學家)

喧騰一時的「兆豐案」,也就是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在2016年因違反美國紐約州法令,而遭美國紐約金檢局(NYDFS)裁罰1億8,000萬美元,同時亦遭台灣金管會於同年9月裁罰新台幣1,000萬元,並未「曲終人散」。兆豐銀行針對蔡前董事長、吳前總經理所提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台灣最高法院在今年(2023年)7月做出了判決。判決的結論,簡單講,就是下級法院沒有把事實調查清楚,最高法院沒有辦法從事法律上判斷,所以最高法院只好把案件發回高等法院,再詳細調查,另做判決。

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案件,判決書又臭又長,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法律判決裡充滿行話,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的。但是,兆豐民事求償案已經經過八年(2016至2023年),卻無法曲終人散,在銀行業或金融機構的經營上,負責人不但要細讀,更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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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博士出身,擁有豐富金融實務資歷,難得的是,他能將兩者予以融合,透過理論架構對實務進行分析,輔以國內外的經驗值,提出可能的發展方向與具體建議,頗受政府單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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